风湿性二尖瓣狭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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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文分享高龄女性再生育孕前检查要点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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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中科医院忽悠 https://m-mip.39.net/baidianfeng/mipso_5154116.html

随着我国“二孩*策”的全面放开,希望再生育的高龄夫妇比例显著增加。与年龄相关的生育问题也变得极为显著和严峻。高龄女性生育除胎儿染色体畸变和出生缺陷增加外,其内科合并症和妊娠并发症等风险也增加,使母儿面临严重不良结局。因此,高龄女性再生育有必要孕前对其心理、生理和病理方面进行全面评估,合理指导和治疗,做好针对性孕期保健是妊娠成功的重要环节。

01

高龄女性心理状态评估

现今社会,心理问题存在的现实和未得到充分重视成为一对突出的矛盾。高龄女性再生育比年轻女性承受着更大的精神心理负担:在生理上,高龄女性发生不孕、流产、死胎、胎儿畸形、妊娠并发症和内外科合并症等风险较高,特别是既往有过不良妊娠史的女性,其心理负担较重;同时,高龄女性再生育承担着源于家庭、工作和社会的较大压力。

对于高龄女性的心理问题,可以通过孕前健康教育,使其正确认识各种并发症的可能性及预防措施,消除疑虑及担忧;保持健康生活方式,可促进母儿健康,是心理健康的有力保障。另外,来自家人的支持、理解及陪伴也是心理健康的重要保障。若高龄女性表现出焦虑及抑郁的症状,应及时咨询心理医生进行诊治,必要时使用药物治疗,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考虑妊娠。

02

高龄女性再生育并发症和内科合并症

随着年龄的增加,机体多脏器功能趋于减退和衰老,血管弹性下降,心脏病、高血压、糖尿病、血栓性疾病、甲状腺疾病等内科疾病风险增加,年龄往往是这些疾病的独立危险因素。因此,对于合并有内科疾病的高龄女性及高危人群,应全面系统地评估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妊娠,是否需要干预治疗,以及在整个孕期进行针对性治疗和监护。

2.1心脏病

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发病率为0.5%~3.0%,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,且女性年龄是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。随着年龄的增加,卵巢功能下降,雌激素分泌降低,对心血管的保护作用减弱,导致发生心脏病的风险增大,而高血压、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也会增加心脏病的发病率。因此,高龄备孕女性要重视心脏病的筛查。

孕前心脏病可分为结构异常和功能异常两类。结构异常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、瓣膜性心脏病和心肌病等。功能异常性心脏病主要指各种无心血管结构异常的心律失常。妊娠期特有的心脏病还包括妊娠期高血压性心脏病和围产期心肌病。妊娠合并心脏疾病者在妊娠期32~34周、分娩期及产后3天均可能因血容量增加,心脏负担加重而诱发心力衰竭,导致母儿预后不良。因此,对于既往有心脏病史或可疑心脏病的高龄女性,建议孕前由产科医生和心脏科医生联合评估。通过心脏超声、持续心电监护、心电图及心钠素、心肌酶、血气、电解质等检查评价心功能,根据心脏病种类、病变程度、是否手术矫治及心功能等综合判断其能否耐受妊娠。

根据年《妊娠合并心脏病诊治专家共识》制定的心脏病妇女妊娠风险分级(表1),对Ⅰ~Ⅲ级可以妊娠的患者也要充分告知妊娠风险,并于妊娠期进行动态评估。对于能行心脏手术治疗的患者,应建议在孕前进行手术治疗,尽可能纠正心脏的结构及功能异常,术后再由心脏科、产科医生共同行评估妊娠风险,并在其充分了解病情及妊娠风险的情况下妊娠。Ⅳ~Ⅴ级患者(包括机械瓣膜置换术后、中重度二尖瓣狭窄和主动脉瓣狭窄、复杂先天性心脏病和未手术的紫绀型心脏病、Marfan综合征、严重心律失常、肺动脉高压、左心功能不全等)及年龄35岁者,心脏病病程较长者,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,不宜妊娠。

表1心脏病妇女妊娠风险分级

分级

妊娠风险

Ⅰ级

孕妇死亡率未增加,母儿并发症未增加或轻度增加

Ⅱ级

孕妇死亡率轻度增加或母儿并发症中度增加

Ⅲ级

孕妇死亡率中度增加或母儿并发症重度增加

Ⅳ级

孕妇死亡率明显增加或母儿并发症重度增加;需要专家咨询;如果继续妊娠,需告知风险;需要产科和心脏科专家在孕期、分娩期和产褥期严密监护母儿情况

Ⅴ级

极高的孕妇死亡率和严重的母儿并发症,属妊娠禁忌证;如果妊娠,须讨论终止问题;如果继续妊娠,需充分告知风险;需由产科和心脏科专家在孕期、分娩期和产褥期严密监护母儿情况

2.2高血压

高血压疾病是一种全身性疾病,年龄是高血压发生率增高的一项重要且独立的危险因素。随着年龄增长,机体功能下降,血管弹性降低,致高血压症状进一步加重,严重者可导致和加重重要脏器功能损伤及衰竭。

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发布的《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》中所列出的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的高危因素包括:年龄大于40岁、肥胖、既往有子痫前期病史或家族史,以及存在内科疾病或隐匿存在的疾病等。存在这些高危因素的女性,孕期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的风险高,甚至发生重度子痫前期、子痫、高血压性心脏病、心衰、急性肾功能衰竭、脑血管意外、羊水过少、胎儿窘迫、胎盘早剥等,危及母儿生命。因此,孕前应予以有效的预防措施。

慢性高血压女性在孕期病情易加重,若并发子痫前期,导致孕产妇死亡约占妊娠相关的死亡总数的10%~16%,是孕产妇死亡的第二大原因。因此,慢性高血压女性应进行全面评估,包括血压升高水平,靶器官损害情况,降压药疗效,有无继发性高血压等,经充分评估并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再考虑妊娠:①重度高血压,尤其是经适合妊娠期的药物治疗不能控制血压至/mmHg(1mmHg=0.kPa)以下;②严重靶器官损害,如已经出现左心室肥厚、心力衰竭或大量蛋白尿、肾功能不全的患者;③继发性高血压,尤其是肾功能不全、肾动脉狭窄或嗜铬细胞瘤等。

计划妊娠前应停用ACEI/ARB类降压药,改用拉贝洛尔和硝苯地平等控制血压,同时应改善生活方式、低盐低脂饮食、适当运动,降低母儿孕期风险。孕期同样要密切监测血压变化,定期产检,控制体重增长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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